根據報導[1],理論上在合於新勞基法草案規定下,可以讓勞工30天之中上班336小時,如下圖所示。
我相信這社會上有很多不會強迫員工加班的好老闆,也有不少自信身體強健耐操或是自願賣肝賺加班費的員工,他們可能覺得30天336小時不算什麼,或者偶一為之並無不可,只要勞資雙方你情我願就好。
但立法主要是為了保障弱勢,避免最糟糕的情況成為常態。如果資方可以合法要求勞工如此排班,而這樣的排班可能會造成過勞,那顯然這個法在對勞工的保障上有個漏洞。政府不應該假設所有老闆都不會鑽漏洞、所有勞工都自願配合。
我訥悶,在法規設計上,能否訂定一個「軟上限」(soft limit)和一個「硬上限」(hard limit)呢? 如果某行業或是某公司經過充分的勞資協商,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可後可將工時提高超過軟上限,但是無論如何絕對不可超過硬上限,這樣的立法方式是否較有彈性,也有控管機制,避免現在這種一體適用於所有行業、大小公司的作法?
補充:
1. 不能靠立法來解決所有問題,但是我們還是不應該立一個有漏洞的法。
2. 超過軟上限應該要有核可期間,也應該考量每家公司的勞資互動紀錄來決定是否核准,另外還可以考慮徵收額外的加班費和稅金。
[1]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71125/124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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