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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回顧一下盧梭的民主思想
今天有朋友提到了盧梭,特別來回顧一下他的思想,感想放在註記中...
取自Wikipedia: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註:這是礙於當時科技限制所提的建議,如果他看到今天所謂民主的運作的話,相信他應該有更好的建議。)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註:這是有選擇、有前提地放棄天然自由,但並沒有說放棄後就得認命。)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註:所以我反對人民什麼是都要政府來做,尤其是那些沒有公共意志的事,根本就是嘉惠特定族群,但現在變成人民各自擁護站在自己那邊的民意代表去爭取自身的利益,並非凝聚共識,因此政府要插手的事越來越多,往往是惡性循環。)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註:要如何活躍呢?政府有沒有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法令只是契約形式的一種,沒有違反法令不代表沒有違反社會契約,像林益世那樣明顯破壞社會契約,執政者竟然無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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